(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6小管包装好的毒品到深圳市公明街道下村球场附近一网吧门口,将其中的一管毒品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双方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某身上缴出五小管重0.242克的白粉,从李某身上缴出交易的一管重0.048克的白粉。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总重为0.29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共净重0.2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毒资人民币3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