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梦杨与文勤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梦杨,文勤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许梦杨。委托代理人:许四清。被告:文勤昌。原告许梦杨诉被告文勤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勤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梦杨撤回对被告文勤昌的起诉。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