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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夏臣海与董志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臣海,董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夏臣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志祥,男,汉族,农民。夏臣海与董志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臣海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志祥于2010年9月26日交案件执行款393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夏臣海发放救助款2637元。2010年11月30日申请人夏臣海领取现金6570元,被执行人董志祥交案件执行费57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