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媛媛与陈仕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媛媛,陈仕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70号原告董媛媛,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26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明,经商,城街道西门街87弄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媛媛诉被告陈仕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媛媛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仕明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星河湾朗园三单元902室房屋一套、登记为被告陈仕明妻子徐玉梅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崇文区新怡家园3号楼2单元03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仕明、徐玉梅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4号楼三单元9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登记为被告陈仕明妻子徐玉梅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崇文区新怡家园3号楼2单元03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