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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安林与冯富强、樊宝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林,冯富强,樊宝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安林。委托代理人张素林。被告冯富强。被告樊宝强。委托代理人赵君儒、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林诉被告冯富强、樊宝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安林于201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