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无锡市海日塑钢型材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无锡市海日塑钢型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催字第146号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负责人:邹树庆,该经营部业主。申报人无锡市海日塑钢型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堰桥配套区(北区)堰翔路*号。负责人:陈建刚,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海日塑钢型材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DB/0105756076、出票日期2010年08月31日、出票金额15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掌起美吉乐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掌起美吉乐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或申报人无锡市海日塑钢型材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永庆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