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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戚文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戚文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138号。法定代表人:钱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钢锋,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人民政府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钟云清,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人民政府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被告:戚文根,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被告戚文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