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游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游某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202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游某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游某某、卢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游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8b幢1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42856)保全金额2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游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8b幢1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4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