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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游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游某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202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游某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游某某、卢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游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8b幢1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42856)保全金额2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游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8b幢11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4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