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金银伟与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金永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金银伟,金永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银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永炎。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3元,依法减半收取6012.5元��由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