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忠平与袁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忠平,袁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夏忠平,被执行人:袁秀云。申请执行人夏忠平与被执行人袁秀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袁秀云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横街西路54号房产,最高成交价37.03万元,分配得款147000元。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截止本裁定之日,被执行人仍拖欠本金63000元及全部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29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