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41号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住所地常州市××庄村。法定代表人∶某某。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申请宣某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某宁某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547493号(票面为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某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奇燕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某某审判员 王某某审判员 邵某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