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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41号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住所地常州市××庄村。法定代表人∶某某。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申请宣某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某宁某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547493号(票面为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某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奇燕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炬包装容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某某审判员  王某某审判员  邵某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