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曹庆科与姬光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07号申请人曹庆科与被执行人姬光荣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丽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55350.00元。执行中查明,权利人所提供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东街2号并无被执行人姬光荣此人,本院无法将执行通知书发送给被执行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故将本案退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