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花与柴闻晶、张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柴闻晶,张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被执行人:柴闻晶被执行人:张喜玲李花与柴闻晶、张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柴闻晶、张喜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花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