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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文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杰,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衡水市。被告魏文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文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