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荷仙与陈友法、张清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荷仙,陈友法,张清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朱荷仙。被告:陈友法。被告:张清妹。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欧洋洪。本院受理原告朱荷仙诉被告陈友法、张清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荷仙撤回对被告陈友法、张清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