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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秦荔商贸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秦荔商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天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秦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书勤,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秦荔商贸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