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张焕树、孙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张焕树;孙录凯;张焕山;张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325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艺宏,女,1978年11月14日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焕树,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录凯,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焕山,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焕金,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张焕树、孙录凯、张焕山、张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