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谯民一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王某甲,王某乙,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2284号原告: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系王某甲之女。被告:宁某,农民。系王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