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宗雄与陈国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宗雄,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魏宗雄。被执行人:陈国平。申请执行人魏宗雄与被执行人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魏宗雄归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09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130元、执行费684元。被执行人陈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国平的银行存款(泰顺县各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房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池万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