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9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中旬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章某伙同李杭娟、金民强、张忠源(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安溪村和瓶窑镇塘埠村、彭公村、崇化村等农户家中及厂房中聚众赌博,每场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金民强、李杭娟、张忠源、金忠杰、赵亚峰、吴海军、张翔、陈连福、陈培松、沈建强、何爱琴、沈月仙、毛建锋、李文子、樊有土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俞 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