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芦苇诉裴家茂、曾素莲、裴锡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苇,裴家茂,曾素莲,裴锡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芦苇,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铁,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家茂,男,汉族,1936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裴锡平,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素莲,女,汉族,1941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裴锡平,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裴锡理,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承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苇诉被告裴家茂、曾素莲、裴锡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芦苇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苇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