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帮伦与陕西富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叶兰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张帮伦。委托代理人杨思智。被告陕西富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付村花园东付新村7-4号。法定代表人袁连富,职务不详。被告叶兰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帮伦诉被告陕西富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叶兰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帮伦于201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帮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