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唐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唐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号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唐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该社区。法定代表人白瑞义,职务主任。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唐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退还原告3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兴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