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桐商外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外初字第49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庆丰××××)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丰××××)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