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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袁秀云、陈朝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袁秀云,陈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3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秀云。被执行人:陈朝群。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秀云、陈朝群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袁秀云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横街西路54号房产,最高成交价37.03万元,分配得款136726元。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本金54774元及全部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33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