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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占伟、孔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伟,孔文,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茅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占伟,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孔文,女,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占伟的妻子)。被执行人曹立友,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立友的妻子)。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浪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190000元并给付双倍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一○年十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0)茅执字第174号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占伟、孔文与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附:(2010)茅执字第736-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十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茅执字第174号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占伟、孔文与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附:(2010)茅执字第736-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十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11月30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张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张占伟、孔文与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占伟,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长春路28号。申请执行人孔文,女,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占伟的妻子)。被执行人曹立友,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6号1栋1-203号。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立友的妻子)。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浪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该公司董事长。二、执行的过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十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190000元并给付双倍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曹立友、王红霞、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三、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四、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建议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意见。五、合议庭意见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装工贸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应付货款37701.05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