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某、方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某、吴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与沈某某、吴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沈某某,吴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19号申请人方某。被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方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某、吴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吴某某在本院尚未领取的人民币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吴某某在本院尚未领取的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