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鸿雁与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鸿雁,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058号原告:杜鸿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市万达广场1-2-0601号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南宾,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16号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鸿雁与被告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鸿雁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鸿雁负担。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恵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冬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