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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李国云与合肥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云;合肥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6号原告:李国云,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476号与土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贤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云与被告合肥顾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云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云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干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