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万威君与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威君,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万威君。被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委托代理人:步晔。委托代理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威君诉被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万威君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威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威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威君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