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解信仁与建湖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信仁,建湖县人民政府,汤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16号原告解信仁,无业。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地址:建湖县城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苏冬,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唐崇楼,建湖县司法局退休干部。第三人汤德富,退休干部。原告解信仁诉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0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汤德富承认在将解信仁的房权证建房证建湖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给第三人汤德富办理房权证建湖字第××号房屋权属证书的过程中,第三人汤德富为办证的需要,向被告提交的卖房协议书及收条中卖房人解信仁的的签名均为汤德富代签。这说明第三人汤德富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材料。现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撤销了房权证建湖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情况下,原告解信仁主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信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解信仁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