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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定国与瑞安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国,瑞安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吴定国。被告瑞安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瑞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国与被告瑞安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定国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吴定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