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当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当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士元、慎承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士元,慎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当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士元。被执行人慎承贵。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当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1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士元、慎承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士元、慎承贵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