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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心××司与台州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心××司,台州市××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上海××中心××司,×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被告:台州市××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府大道电信枢纽中心××区××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原告上海××中心××司(以下简称上××××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上××××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上××××司起诉称:2008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舞美、灯光、视频制作及体现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舞美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舞美、灯光、视频制作及体现事宜,被告分三次支付报酬120万元,其中合同签订后付72万元,演出前付36万元,演出结束后一周内付12万元。2008年9月20日,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在台州市体育中心盛装开幕。开幕式舞美在原告精心设计、制作和体现下,取得了良好的艺术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延支付合同款,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合同款60万元。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舞美制作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舞美、灯光、视频制作及体现事宜,并约定由被告分三次支付报酬120万元的事实;2、台州日报一份,以证明2008年9月20日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开幕式舞美在原告的设计和制作下,取得了良好的艺术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3、函件四份,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款的事实。被告台州市××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被告台州市××公司,被告台州市××公司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8月26日,原告上××××司作为乙方,被告台州市××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舞美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负责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的舞美、灯光、视频制作及体现;项目时间为200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20日;合同金额总计人民币12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先付60%预付款72万元整,演出前再付30%即36万元整,项目全部结束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余款12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上××××司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舞美、灯光及视频制作。2008年9月20日,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在台州市体育中心开幕。被告台州市××公司先后于2008年9月4日、9月13日、10月2日、10月25日、2009年1月19日分别向原告上××××司支付30万元、19万元、5万元、1万元、5万元,共计60万元,余款60万元未予支付。期间被告台州市××公司多次向原告上××××司发函承诺付款,但事后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司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第四届好莱坞中国电影节的舞美、灯光、视频制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报酬。被告未按约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台州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中心××司报酬人民币6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元,由被告台州市××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