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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宁波××××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北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明××)与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欣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