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邵国华与徐淑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华,徐淑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邵国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徐淑钟,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理人:徐夕海(系被告之父),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理人:徐柳华(系被告之母),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华诉被告徐淑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国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