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138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程秀翠、陈燕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秀翠;陈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8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程秀翠,女,1966年7月20日,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陈燕云,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程秀翠与陈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水市人民法院(2007)广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07)广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0一八年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