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杭商终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与毛某某、应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毛某某,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上诉人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上诉称:周某某在原审中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毛某某、应某,是基于毛某某、应某向周某某借款,有借条和其他相关取款凭证为证,但毛某某、应某为了达到赖帐目的,将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成赌博款项,而原审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就偏信该抗辩,主观地认为本案涉嫌赌博犯罪,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实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虽然周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毛某某、应某,但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嫌赌博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蓓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