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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417-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与叶桂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叶桂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417-1496号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科技19-20幢1-6楼及8楼,组织机构代码:70807489-X。法定代表人黄封基。委托代理人梁和英,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叶桂秀等80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桂秀等80人劳动争议纠纷八十案中,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创峰包装(中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招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