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82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陈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851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 负责人:吴招程,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佳,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新伟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4309.96元、利息(截止2018年2月28日为人民币18377.2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4309.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8年2月28日为8625.04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人民币12131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律师费400元整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创富精英信用卡 卡号 53×× 85 申领时间 2010年12月 信用额度 8万元 2017年1月14日调整为12.8万元 合同相关约定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 透支事实 2011年1月10日起开始透支,2017年3月4日最后透支50250元,截至2018年2月28日,透支本金94309.96元、透支利息18377.2元、滞纳金8625.0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1312.2元。 还款事实 2018年2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160元。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94309.96元 透支滞纳金 4715.5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8年2月28日为18377.2元,之后以透支本金94309.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94309.9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8日为18377.2元;此后以9430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滞纳金4715.5元。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258元,被告陈春负担2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丽微 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 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包蒙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