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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静、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秦非,秦振伟,秦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秦非,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振伟,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学法,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于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赵静、秦非、秦振伟与被执行人秦学法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八月六日作出的(2010)聊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赵静、秦非、秦振伟申请,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秦学法应承担债务119106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权为119106元。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聊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