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4日,被告以开宾馆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2个月内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户籍地投寄诉讼文书,文书以“迁移新址不明”的理由被退回。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现住地送达法律文书,又发现该地址无人居住。结合原告要求核实了宋某某的身份、住所地后再审理的情况,本案系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某对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