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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诉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谢玉国与温祖国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玉国,温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诉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谢玉国,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温祖国,男,汉族,住巢湖市。申请人谢玉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温祖国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祖国所有的皖Q332**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