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0年9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8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庞建军(在逃)携带工具窜至本市省建第八公司库房内。由庞建军从窗户翻进库房,用随身携带工具将库房内黑色橡胶70平方铜线(长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0元)剪断,递出交给被告人李某,后二人逃离现场。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0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工具窜至本市省建第八公司库房内,欲将70平方铜线(长80米)、6平方铜线(长200米)、25平方铜线(长40米)和铜夹板10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08元)盗走时,被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告知书、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及单独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第二宗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76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