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张俊、董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张俊,董淑友,董淑刚,潘芹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221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董淑友,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董淑刚,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潘芹业,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