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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91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纪芳与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纪芳,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10-2号原告:许纪芳,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玉贝电器厂业主,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波,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玉贝电器厂员工,住所:慈溪市。被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大港六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舟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纪芳与被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为此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和《合同产品采购清单》明确了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为宁波市北仑区,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从被告提供的《合同产品采购清单》看,此《合同产品采购清单》系慈溪市玉贝电器厂与被告签订,在该《合同产品采购清单》第五条中载明:“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明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产品采购清单》中载明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君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