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荣民与丁海滨、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民,丁海滨,沈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倪荣民。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丁海滨。被告:沈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荣民诉被告丁海滨、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