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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大庆药械采供站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大庆药械采供站,北京瑞伊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大庆药械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永松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瑞伊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科原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安英,该公司总裁。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大庆药械采供站(以下简称大庆药械呆供站)与北京瑞伊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伊人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庆药械采供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8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瑞伊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306室,本院遂将案件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函复本院,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郑继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