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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9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桂珍与于建华、于政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珍,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949号原告崔桂珍,女,192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华,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于政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治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经济开发区。原告崔桂珍与被告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珍撤回对被告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