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9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桂珍与于建华、于政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珍,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949号原告崔桂珍,女,192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建华,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于政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治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经济开发区。原告崔桂珍与被告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珍撤回对被告于建华、于政华,于治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