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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保安与吴海臣、第三人王彩茹、巩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再字第13号原审原告:王保安,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吴海臣,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吴海君,男,西安住宅第一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清伟,男,无业。第三人:巩新魁,男,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建国路小学退休教师。第三人:王彩茹,女,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二压缩机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巩新魁,男,简况同上。原审原告王保安与原审被告吴海臣、第三人王彩茹、巩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7月8日本院以(2010)碑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中原审原告王保安于2010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保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0)碑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吴玉倩